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也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进行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
1、污染888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好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包括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1、生产过程和方法是否合理;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够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3、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4、审核重点内容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5、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6、清洁生产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够制成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7、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是是否能使企业在规定的限期内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的目标;
8、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够替代或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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