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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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
1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 180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 喷水灭火产品 180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 消防车 180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 灭火剂 180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 建筑耐火构件 180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 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 消防装备 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 火灾防护产品 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9 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消防给水设备 1811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0 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气体灭火设备 181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1 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干粉灭火设备 181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12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 1814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
13 消防通信产品 消防通信设备 1816 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此外,取消火灾报警产品(产品代码1801)中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产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防火卷帘控制器产品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