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等)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实施“两报两批”制度:一是申请单位向全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各军兵种装备部核实后上报审查计划,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下达;二是各军兵种装备部按照计划组织审查工作,对于审查通过的单位,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发放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预审查由受理点组织审查员和军代表实施
主要内容有:
一是核实申请表数据真实性、证明文件有效性、申请范围现状;
二是确认体系文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三是核查申请单位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理解和实施情况,重点是体系是否已运行3个月以上,是否实施了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员的资质和水平情况,产品研制、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和质量状况等。预审查结束后,向申请单位反馈《装备承制单位预审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并提出纠正要求。
无论申请是否受理,受理点都会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意见表》向申请单位正式反馈受理意见。如申请单位对受理点出具的受理意见有异议或质疑, 可将相关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受理点上级机关书面反映。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诉材料的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申请单位仍有异议,可向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提出申诉。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对具有下列产品的申请单位可优先受理:一是属于军方急需的;二是属于行业技术领先、填补军事技术空白的;三是属于军选民用产品,参与军方招标并已中标的。